工業總會來信告知,環境部於115.2.23發布字號:環部水字第1151009814號函
訂定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抵減項目認定作業要點」,自即日生效。
本要點旨在鼓勵產業設置具能資源化效益之廢(污)水處理設施,並提供水污染防治費抵減優惠。
一、 核心申請要件
1.設施時點: 須為 114 年 3 月 31 日後 設置完成之設施 。
2.效益要求: 設施須符合「資源化」或「能源化」目標(如回收有機溶劑、重金屬或沼氣發電),並達成排放總量降低 。
3.限制條件: 設施須為自有或租賃,且未曾接受主管機關補助 。
4.操作紀錄: 申請時須檢附 3 年以上 之操作紀錄及佐證資料
二、 減免額度規定
1.抵減上限: 每一對象核定抵減總額最高為 新臺幣 500 萬元 。
2.抵減方式: 經核定後連續 6 期分期抵減,每期抵減額度以該期應繳費額之 60% 為上限 。
附上法規原文及項目附表1與附件2,詳細申請程序及證明文件請貴會員參閱附件內容,以維護減免權益。

